进贤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 帮助工伤员工维权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474

员工室外作业时不慎受伤维权艰难

 


 

 

案例主体:

甲方:中升智能升降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吴和善(男,1954年9月出生,系进贤县罗溪镇人)

案情经过:2017年12月19日,甲方在一对外发包工程中,包工头乙方进行钢材切割作业,因不慎,造成工伤事故,甲方及时将乙方送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乙方嘴唇及鼻孔外伤裂,缝合数针,入院同时甲方交纳3000元住院费,住院10天,基本痊愈出院,后在罗溪村卫生所接受康复治疗数日,费用乙方自理,目前已康复,稍有疤痕,器官功能良好。自乙方身体康复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乙方多次到甲方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赔偿,经罗溪镇、村二级组织多次出面与甲方就赔偿事宜协商,始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之后,乙方私自采取过激行为,强行锁甲方进出大门,切断公司总电闸,严重影响了甲方人员的生产、生活,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因此,甲方向进贤县星火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江西进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汇报。

 

调解过程:管委会将案情移交园区“三师一室”团队办理,团队中的法律援助师黄细进、付自根立即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分别找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当时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 “三师团队”先后7次召集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经协商后达成了统一意见,双方协议如下: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陆仟元整(6000元)给乙方,作为乙方后期康复治疗及身体营养补偿,补偿到位后,此事到此结束,今后双方生产、生活均与对方无关。

案例剖析:本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在于赔偿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实施刚才切割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且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入医院就医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乙方并未留下较为严重的后遗症,不影响乙方的就业,因此甲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而乙方认为自己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入院,治疗以及康复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赚取劳动报酬,故甲方应给予适当赔偿。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园区“三师”团队查看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寻找到了依据,从而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多次努力,最终调解成功。

引用法规:《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甲方作为佣工方基本承担起了应有的责任,但对乙方的赔偿等责任没有完全承担,有一定过错。而乙方在出院康复后采取的过激行为,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是不可取的,即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也不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要告之园区广大职工,如发生类似情形,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通过正常渠道如园区“三师一室”、劳动监察部门甚至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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