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工伤赔偿
承办人:新建区总工会:万义荣 /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周名旺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新建区西山镇村民范某来到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诉求:2014年12月12日在萧杭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工作途中被抛光机铰链绞伤,受伤后被送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前足毁损伤,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足第1-4趾完全离断,左小腿挫裂并缺损。住院治疗292天,做第二次手术又住院49天,医疗费由单位支付。2016年2月27日认定工伤,2016年10月27日鉴定为伤残七级,2017年3月1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配置假肢,单位未缴纳社保,支付了第一次住院292天的护理费,未支付其他费用,要求新建区总工会为劳动者维权。
办案过程:
万义荣受理了该案,通过查阅范某的相关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现范某的后续费用(残疾辅助器)证据不足,需要对配置假肢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25日范某在万义荣指导下,提供了该案的所有证据,列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清单,范某与万义荣多次找到单位沟通协调,单位只同意支付15万元的赔偿款。后来万义荣带范某来到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找到主任周名旺,要求为范某维权,走法律程序。2017年8月14日,以范某为申请人,万义荣、周名旺为委托代理人将该案的赔偿事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18181.63元诉至江西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7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并达成调解,单位赔偿范某各项费用30万元。
本案要点:本案是一起工伤赔偿维权纠纷案件,其中有以下特点:
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费用,万义荣同志主动为劳动者维权,多次找到单位协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亲自找到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走法律程序通过仲裁委为劳动者维权。
2、万义荣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相关证据,针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需配置假肢才能独立行走,但配置假肢费用尚缺相关证据,为了使劳动者得到法律保护,指导劳动者到鉴定中心对配置假肢费用及配置假肢时住院天数进行司法鉴定,为劳动者争取到了配置假肢的费用108800元。配置假肢时需要112天,对后续赔偿费用提供了依据。
3、本案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劳动者实际住院天数341天,但通过配置假肢鉴定每二年配一次,每次时间7天,共计配置假肢16次,计天数112天,这112天并没有实际发生,在省仲裁庭庭审时发生争执,最后仲裁庭支持万义荣的意见,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最佳利益。
4、本案代理人万义荣、周名旺在庭审中,通过提供大量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辩护,最终说服了用人单位,以诉讼款318181.63标的,以30万元赔偿款调解结案,深受劳动者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