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为某空调厂的一线工人,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资为计件工资,每组装一台空调零件30元。王某一般每月工资4200元,效率高时可拿到每月6000元。2020年夏天,某空调厂接到一笔订单,需要赶制一批空调,在王某已经达到规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王某协商一致,安排王某在双休日加班。此后,某空调厂在核算王某加班工资时,以王某每月工资4200为基数,折算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以此向王某发放加班工资。王某认为公司的加班工资的计算不合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发放其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焦点:某空调厂计算的加班工资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计件工资应该怎样计算加班工资,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某空调厂以计时工资的制度来计发王某的加班工资不合理,因为王某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应该按照王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完成件数,按照计件单价30元一件的200%来支付王某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员向某空调厂解释了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后,某空调厂认识到用计时的方法来算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重新按照计件单价30元一件的200%的标准核算了王某的加班工资,王某表示十分满意,遂撤销了仲裁申请。(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博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