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电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公司未依法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至5000元左右。公司每月通过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张某约10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一般几个月转账发放一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于2019年6月1日支付张某两个月的工资、奖金1万元,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张某5月至9月份工资共计21194.71元。2019年11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张某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工友打车于11点50分将其送至江西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11月15日10时1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抢救治疗花费14000元左右,已由公司支付。因与公司协商无果,家属遂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人社局工伤科申报工亡,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系因工死亡。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裁决结果】
市政府于2020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当视同工亡,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点评与启示】
1.何为视同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就是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就是说,以上三种情形,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要素,但其仍然可以视同为工伤,也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如何把握认定要点?
(1)认定要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关于视同工伤的工作时间认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限定于上班的工作时间。而关于“工作岗位”认定,实务中确有一定的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区分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之表述,既然条例有区分,那自然有其立法的用意和区别,而且我们从文意上也能区分两者的不同之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固定的地域和空间,而工作岗位则不仅指处于具体的地域或空间,还要求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本案中张某等工人的工作时间本身就是遵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而公司要求张某等工人从早上7点就需要开始作业,且一般建筑工地每天的开工时间也确实比较早,这既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也与本案张某的同事、工友所述事实相符。张某在此时突发疾病,而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
(2)认定要点二:突发疾病
何为“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疾病的种类和程度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据此,可以认为“身体不适”也属突发疾病。显然,张某因“身体不适”导致“突发疾病”,那么其中的因果关系又要如何证明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突发疾病前身体不适符合常理,从身体不适到突发疾病死亡符合疾病发展规律,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情形。
(3)认定要点三:48小时之内
“48小时”如何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初次诊断时间应当为医疗机构对突发疾病的职工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得出判断病情及其发展情况的结论的时间为初次诊断时间。”之所以规定48小时之内这么一个时间节点,是因为视同工伤情形本身并不是工作原因引起,规定视同工伤本身就是法律基于对劳动者特殊保护而进行的法律拟制,适用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因此在适用“48小时”时应当从严把握。回到本案中,张某在送医治疗时,经过医院门诊挂号之后,急诊科医生在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病历记录本上明确写明诊断意见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而本次诊断,就是张某入院治疗的初次诊断,后续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14分死亡,这期间的救治时间在完全是在48小时之内,也完全符合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的法律规定,因此张某属于视同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