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医疗综合保障计划
发布时间:2018-11-09 浏览量:23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人身意外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年满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向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办事机构申请集体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一年,从个人保障金交齐后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二十四时止。期满后愿意继续参保的,可办理续保。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每名会员交纳保障费50元/份,会员参保后可获得最高30000元/份的意外保障及10000元/份意外住院保障,每名会员最高可交纳3份

第四条 本会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承担以下责任:

一、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日内死亡的,本会给付意外保障金额全数;

二、会员的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见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障金额;

三、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会员的保障金累计不超过该会员的意外保障金额;

四、会员在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给付: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按范畴内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80%给付;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按其住院总费用的10%给付。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障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六条 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七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可在保障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八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近亲属及会员所在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九条 申请给付,应向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1、互助保障计划书;

2、事故证明;

3、申请会员死亡,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申请残疾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5、申请重大疾病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病理报告、诊疗记录、出入院记录等

6、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7、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自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二条 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计划由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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