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内在逻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众论)
发布时间:2026-06-09 浏览量:9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这一重要论述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深刻洞察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联,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发展。深刻把握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更好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具有深厚理论基础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理论逻辑与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实践逻辑相统一的必然结果,具有丰富的哲理内涵和充分的哲学依据。

根植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的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理论特色,主要体现为科学把握和妥善处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其中之一;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这深刻揭示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法治是改革有序推进的坚实保障;脱离法治的改革易失序失控,脱离改革的法治会僵化滞后。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将发展、稳定与改革并列,既延续了“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的原则立场,又拓展了辩证关系的范畴,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服务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实现的目标,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孤立的法治体系建构,而要推动法治与国家治理各领域深度融合、协同发力。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发展夯实稳定根基,稳定为改革发展提供前提,三者有机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与改革、发展、稳定形成协同合力,才能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我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密不可分。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对这一成功经验的理论升华,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现实路径,确保法治建设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回应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正是积极应对这一时代课题的法治方案,即通过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引领性,实现改革的突破性、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的长期性相统一,既以法治护航改革攻坚,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以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更以法治守护社会稳定,依法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系统性的法治支撑。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具有丰富实践内涵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并非单一维度简单叠加,而是既包括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稳定各自的协同,也包括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系统性协同,具有丰富实践内涵。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相协同:在破立并举中实现动态平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与改革相协同,核心是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和法治与时俱进的动态平衡,体现破立并举的辩证逻辑。改革具有探索性、突破性特征,涉及利益格局调整和制度体系重构,若缺乏法治约束,易出现随意性、盲目性,甚至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明确改革的权限、程序、范围,为改革划定边界、提供遵循,确保改革在可控范围内有序推进。例如,通过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修订反垄断法等,规范改革中的政府行为。同时,改革为法治发展提供动力,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通过立改废释纂等手段,对于改革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对于不适应改革需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破除改革障碍;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为改革提供法治支撑。这体现了改革推动法治完善、法治保障改革推进的良性互动,实现了稳定性与发展性、规范性与突破性的辩证统一。

更加注重法治与发展相协同:以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法治与发展相协同,核心是将法治融入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以法治赋能发展、以发展检验法治效能。高质量发展要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法治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预期、公平环境与安全保障。比如,通过完善产权保护、合同履约、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提供法治支撑。同时,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与实践场景。例如,随着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日益迫切,促进法治体系向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使法治建设始终与发展需求同频共振。

更加注重法治与稳定相协同:在法治轨道上筑牢稳定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与稳定相协同,核心是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改革的保障,法治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规范性、普遍性、长效性,既能依法化解具体矛盾纠纷,又能通过制度建设防范矛盾隐患滋生,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法治对稳定的协同保障,体现在事前预防层面,通过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事中化解层面,依法公正处理各类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在事后修复层面,通过公正司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稳定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只有社会大局稳定,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才能有序推进,法治体系才能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整体协同:以法治促进高效能治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本身就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改革的深度决定发展的质量,发展的成果巩固稳定的基础,稳定的环境保障改革的推进,任何一方失衡都会影响全局。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格局,能够实现“1+1+1>3”的治理效能。法治通过制度规范将改革、发展、稳定的互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三者设定共同的价值遵循与行为边界,实现三者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确保改革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不违背公平正义、稳定不牺牲法治底线。这种整体协同,使法治建设不再局限于单一环节,而是贯穿于国家治理各领域、全过程,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落地生根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不是抽象的理论口号,而是具体的实践要求。要将这一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在实践中深度协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立法作为法治的源头,是实现协同的前提基础,要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以协同立法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筑牢稳定根基,使法律法规既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依法履职中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好以执法平衡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稳定程度。司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要充分发挥职能,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实现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发力,以公正司法守护改革成果、保障发展权益、稳定社会预期。此外,在法律服务领域,要聚焦改革发展需求与群众急难愁盼,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稳定。还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确保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不偏离方向、不打折扣。

同时应认识到,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不能脱离“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价值导向看,法治是规则之治,其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的是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稳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与群众利益,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要围绕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协同发力。从理论逻辑看,公平正义是社会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法治通过制度规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改革通过破除障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通过成果共享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稳定通过秩序维护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四者共同推进形成良法善治。在实践中,要以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引领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形成价值导向与实践路径的统一。这样的良性循环,既能让协同实践更具价值引领力,又能让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成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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